吉林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等18人,因为搭浮桥收费,而被判“寻衅滋事罪”的事件传来最新进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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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8日,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已经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的申诉立案,目前正在审查中。此外,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:“这次事件中我们做了深刻的反思,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,目前正在积极改进。”
2014年,以摆渡为业的黄德义,在河上用铁壳船建了一座固定浮桥,并且收取一定的费用。2018年10月,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,但在黄德义交了罚款之后的2019年2月,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。之后,黄德义一家总共18个人被判刑,有人还因此丢了教师工作。
在现代社会当中,没有审批就修桥,显然是有问题的,但是,修一座浮桥方便农民出行、种地,至于动用刑事手段吗?修浮桥的社会危害有那么严重,必须定18个人有罪吗?
黄德义一家修的不是永久性质的“桥”,只在之前渡船的基础上,焊了若干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,在汛期、冰冻期都会撤走,对当地防汛、防洪以及生态环境,没有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妨害。当地农民反而认为,浮桥在拆了以后,只能选择绕行,哪怕最近的镇西大桥,也要多绕行70公里。而被收费最多的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”村民李某某,在被法院退还了2万元之后,“左思右想觉得不合适”又把钱退还了黄德义家。
黄德义等18人,因为修桥收费而被追究了“寻衅滋事罪”,他们对应的罪状是“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”。
而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版刑法的“流氓罪”,其对应原始犯罪形态是:小混混为了耍横称霸,强拿、硬占他人的财物,但是财物数额不大、暴力手段不算严重,还不宜按抢劫罪处理的。但是,黄德义一家为修桥付出了资本和劳动,哪怕收费在法律上不合理,这种收费行为也和啸聚一方、充当路霸车匪,“拦路收钱”有着本质区别。
正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指出的,“能动司法反对形式上依法办案,实质上不负责任的机械司法”,本案虽然形式上具备了“强拿硬要”等“寻衅滋事罪”的罪状要件,但由于2013年两高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把此罪的动机界定为“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”。
显然黄德义一家建桥收费,就是做一份经营,方便村民出行,根本就没有“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”等目的,不具备与寻衅滋事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,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刑事法律的执行关乎公民的清白,关乎社会公平正义。法律的生命还在于实践,不能脱离了具体的生产、生活场景,把刑事案件变成法律积木的拼装游戏——刑法A法条,套用B司法解释,再换算一下“涉案金额”,就计算出有罪、无罪,这就是典型的机械执法。
司法界有一句名言:“你办的不是案件,是别人的人生。”掏了钱的农民不认为自己是“受害人”,浮桥没有对当地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,那么,造桥的“社会危害”在哪里呢?普通人凭着常识都认为不构成犯罪,办理刑事案件不能违背常识,机械执法不是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