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
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根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
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安徽
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对第
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,并发表独立意
见如下:
一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、对外担保情况的
独立意见
根据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
若干问题的通知》、
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》等文件
的规定和要求,我们本着对公司、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,按
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
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,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(一)报告期内,不存在实际控制人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
用公司资金的情况,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,
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。
(二)报告期内,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%以下的其他关
联方提供的担保。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,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
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20,599.47 万元,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
被担保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,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,担保风险
可控,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,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
司及股东的利益。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
担保服务,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。此项
担保,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,担保风险整体可控。被担保对象经营稳
定,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,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。公
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,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
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合法有效,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
状况。
二、公司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
项报告的独立意见
我们认为《公司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
况的专项报告》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真实、客观反映
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,符合中国证监会、
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,不存
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。
独立董事:马长安、张华平、张璇
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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