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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加班费提前发,员工签字领取后还能反悔吗?”北京某酒店员工尚某在职时每月领取“加班预付”并签字确认,离职后却主张未足额支付加班费,要求补足差额。法院审理指出,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承担举证责任。尚某长期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,视为认可。经核算,公司实际支付总额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标准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尚某的诉求。法官提醒:企业可设“加班预付”制度,但实付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标准。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,劳动者需审慎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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