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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司法解释要求加重处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犯罪。5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这一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澎湃新闻注意到,《解释》共十六条,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、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。比如,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。《解释》第五条从犯罪时间、人数、手段、后果等方面,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“情节恶劣”、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。《解释》第六条还规定,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,以依法、准确、有力惩处犯罪。
“近年来,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案件,影响十分恶劣,群众深恶痛绝。”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、刑一庭庭长何莉
举例说,例如,教师、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,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的,非法拘禁的,等等,“我们立足实践,梳理出较为典型、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,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。例如,教师对学生、继父对女儿、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,《解释》规定在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,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。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,应加重处罚,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,罪行极其严重的,直至判处死刑。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、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,《解释》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,回应群众关切,体现罚当其罪。”
澎湃新闻注意到,最新刑法已新增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前述《解释》仍进一步明确规定: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,构成强奸罪。
“《解释》用两个条款,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‘情节恶劣’的认定标准,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,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,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。”何莉解释说,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,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,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依照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的规定,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。
强奸罪是采取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,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质特征。何莉表示,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,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,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,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而应认定为强奸罪。
例如,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、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、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、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,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,构成强奸罪。“《解释》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,以避免轻纵犯罪、确保罪刑均衡。”何莉说。